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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规〔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国办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琼府办〔2016〕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指山市科普场馆是指市专业科技馆和市科普基地。

第三条  市专业科技馆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普及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馆。市科普基地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

第四条  科普场馆实行省、市分级认定,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市级科普场馆,运行成效显著的,按程序推荐省科学技术厅,由省科学技术厅择优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市科普场馆的具体认定和服务、推荐省级科普场馆、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级科普场馆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

(二)负责市级科普场馆培育和认定工作;

(三)开展市级科普场馆年度评估工作。

(四)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五)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级科普场馆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各级科普大赛,为参赛团队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科普场馆的各项扶持政策,市财政安排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资金,加大科普场馆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科普场馆。



第三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市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在五指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或中央、省驻五指山市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10年以上租用合同且权属明确。

6.市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7.市级科普基地除具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外,还必须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相关科普展示、接待、办公等室内面积。

8.市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9.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且具备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10.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1.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计划,每年投入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五指山市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五指山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

(三)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四)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相关的科普管理制度;

(五)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六)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



第十条  五指山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市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发布市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

(二)申报机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和提交《五指山市科普基地认定申报书》或《五指山市专业科技馆认定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市科普场馆建设总体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市政府审定、公示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认定为五指山市市级科普场馆。

(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市年度评估被评为优秀的市级科普场馆,可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五章  市级科普场馆职责



第十二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为市级科普场馆的单位应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统一制订的牌匾样式,制作牌匾悬挂于场馆入口显目位置。

第十四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接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和更新,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积极引进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和方法,扩大科普的功能和效果。



第六章  市级科普场馆的评估



第十七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完成以下指标:

(一)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50天,并在“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六一”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二)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市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评估,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年度评估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评估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重点评估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普场馆资格的,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将取消其市级科普场馆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扶持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可申请五指山市科学普及专项科普建设类补助。

(一)建设经费补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普场馆建设申报,按《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五府规〔2020〕6号)要求落实,如需市财政支持,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申请科普场馆专项资金支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统一报市政府审定,按审定结果,安排建设经费。

社会投资的科普场馆,根据项目决算结果,以事后补助的方式,以建设总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二)运营经费补贴。已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可根据年度评估情况,达到“合格”的市级科普场馆,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补贴4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可根据年度评估情况,达到“合格”的省级科普场馆,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补贴8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可根据年度评估情况,达到“合格”的国家级科普场馆,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补贴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五指山市市级科普场馆补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三)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市科普场馆建设总体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统一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定、公示等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拨付扶持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配合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资料;不按要求进行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评估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告。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市政府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市级科普场馆,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本辖区科普场馆的监督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辖区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积极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加强管理,促进区域内科普场馆之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