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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预规〔2020〕4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省本级年度政府预算安排,不区分部门、产业和使用方式,不纳入部门预算,全部作为政府预留,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要的重点产业发展支出,包括产业培育和扶持、“一企一策”奖补、支持产业研发与创新、促进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以及其他促进海南产业发展的支出等。

  (二)重点园区发展支出,包括园区管理(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一园一策”奖补、引进重点企业、园区企业发展扶持以及其他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性补助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事前补助等多种形式。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外,主要采取“对赌”“一企一策”方式实施,遵循“不见兔子不撒鹰”原则,考核扶持对象的投资额、营业收入、税收等指标实现情况,突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