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28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证券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5%的税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以下简称《
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