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固政发〔2014〕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固政规发〔2021〕2号)规定,(一)将第十一条“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修改为“由开发区、功能平台、产业园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资金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送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租赁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二)将第二十九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重残(一二级)、患重大疾病(行业规范定义的25类)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固原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因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六)符合固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三)将第四十一条“调整保障标准或退出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对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主动退出和强制清退,(一)自愿退出是指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为方便其生活,另行解决住房困难,自愿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二)主动退出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解决住房;(三)强制清退是指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已不符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采取调整租金方式处理,直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将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市场住房租金水平、人均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营运成本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1-04-13)规定,现行有效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群众,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 宁建发〔2014〕92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保障分配、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房源、分档保障、统一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建设筹集、保障分配、运营管理“四分离”机制,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检查;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筹集,保障对象的审批,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原州区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实物配租分配、租金补贴发放;受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后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等审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租金发放及租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管。
市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和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职责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80号﹚职责分工,做好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原州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会同市、区两级财政、人社、公安、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联动审查,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并及时向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明确审核意见。
原州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并轨运行后申报、审核、分配、动态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有资质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代建代管,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计划统一上报、资金捆绑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主导建设,也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投资建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由开发区、功能平台、产业园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资金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送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租赁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新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保障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合理户型,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将配建情况报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费用、结算价格等具体事项,按照《固原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固政发〔2009〕1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申请的国家和自治区级补助资金、市政府按规定渠道提取资金、融资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各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产权类型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根据投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八条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和审核公示,主要面向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供应。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且具有当地户籍满一年;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房家庭(含危房,需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改造后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置换)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申请解决其住房困难。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限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
(二)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登记备案;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
第二十三条 本市引进的人才在市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离婚析产失去住房的;
(三)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
(四)不符合二十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关系证明;
住房状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收入状况证明;
(五)机动车辆、工商注册资金、工资(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核查证明;
(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原州区民政部门审核。
(三)原州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区两级房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联动审查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明确审核意见,报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协查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到原州区民政部门。
(四)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返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给予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配租名册与保障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建立住户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保障对象的居住使用等情况,并负责配租费用的收缴,日常维修维护等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分配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原州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时间、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结合房源情况进行轮候配租,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源不足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固原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因房屋拆迁,具备住房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六)符合固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导,政府扶持(政策、资金等)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对象应当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并将房屋租赁、使用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