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发〔201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8日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统计、投资促进、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节能环保、绿色宜居”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定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定向建设的厂矿企业、单位对定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供应对象、保障标准、资格审核程序、销售价格或者上市交易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12%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主要用于为居民提供便捷生活服务。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第十六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土地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80%确定。
第十七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房屋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但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及室内(含地下)停车泊位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主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并且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市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市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等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之一属于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认定材料的;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曾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主申请人是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的,曾经购买了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且与现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的;其他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曾经购买了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三)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外的自有住房未满3年的,视为已有住房,并列入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五条 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作为共同申请人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等有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房源信息在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和方式。受理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受理申请期限届满,购房申请人数少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待售总套数的,可适当顺延受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需提交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并协助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申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初审工作。
初审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结合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购房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审查。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购房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在购房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中涉及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对,提出核对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购房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发放《南宁市限价商品住房优先待购通知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购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购房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政策依据。在发放《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后提出的,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购通知书》及《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购房申请人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不符合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资格,其持有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购通知书》或《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同时失效。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购房的,应当按照引进人才认定的有关规定向引进人才工作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市人事管理部门最终认定符合引进人才规定的,向申请人开具引进人才证明材料,申请人凭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提出购房申请;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购房的,应当到市投资促进部门开具身份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凭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提出购房申请。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