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4〕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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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龙岩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
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和与本单位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驻岩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0.5%。
费率水平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第五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经办管理。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负责征收。
第六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