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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28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8-09
优策网提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6]202号第二条废止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近接部分地市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委托加工认定生产性企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本身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方可认定为生产性企业。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后全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本身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即销售的,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