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07〕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
(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和煤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编制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正式发布矿业权设置方案前,要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开展规划矿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对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统一安排矿区生态重建,统一规划矿区受影响居民的搬迁。对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限采区、禁采区等资源开发的环境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凡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申请,不予审批。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得以行政审批或协议方式处置。按照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求,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改进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算和缴纳办法。
(四)对矿业秩序混乱、掠夺性开采突出、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矿群纠纷突出的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暂停其矿业权设置。暂停期满整改后,须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矿业权设置。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在依靠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中介机构和人民群众在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明确监管的重点矿山和重点项目,要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对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强化对矿山“三率”的监督管理,实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管理,在各种合法手续办理完善之前,矿业权人不得进行开发。
(二)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采矿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和补偿群众损失、未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年检或不予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在进行槽探、坑探、钻探作业时,不履行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予通过探矿权年检,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管,凡是不符合环评及审批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并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三)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制度。根据《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按规定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不按规定缴纳的矿山,不予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不予办理延续、变更采矿权。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限期整治达标,对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使用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对采矿权灭失的历史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增加环境治理投入。
(四)积极推进勘查开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引导和支持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鼓励矿业开发的科研、设计、勘查、生产等部门多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矿产开发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五)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施由政府主导下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地质灾害、水污染、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矿山环境问题。各级财政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治力度
(一)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非法采矿,严防非法采矿行为反弹,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违法开采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和动态巡查制度,重点矿区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监控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矿产开采技术资料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对在地质勘查设计、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技术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我省已明确盘县煤矿区、黔中铝土矿区、黔西南金矿区等195个重点矿区和煤、磷、铝、金、锰、铅锌、钼等重点矿种,各地要继续对这些矿区和矿种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确定需要整治的矿区和矿种。通过专项整治,使重点矿区、重要矿种实现开发有规划、矿业权设置基本合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大幅下降。
(四)加大关闭矿山工作力度。对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规划矿区等,定期向社会公告。凡在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设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限期关闭;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关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切断电源,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置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