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茂府办〔200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保费由农户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费率、保费如下:
1、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年费率为0.83‰,每户每年保费8.3元,其中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承担4元,市财政承担1.15元,县级财政承担1.15元。
2、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由各县(市、区)财政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