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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黔府发〔2007〕35号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
黔府发〔2020〕16号
)
规定,
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省自2000年开始试点,到2006年累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66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657万亩、荒山造林1012万亩,涉及全省205万农户。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增加了林草植被,减少了水土流失,加快了“两江”生态屏障建设;退耕还林对农户的直补政策深得人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环境立省”战略,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地)、县(市、区)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省和各市(州、地)、县(市、区)原承担的粮食调运费仍按原渠道和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中央财政原安排的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专项资金。省根据中央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各县(市、区)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市(州、地)、县(市、区)。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以及补植补造。县(市、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向特殊困难的乡(镇)、村倾斜,同时在年度安排上要优先安排原补助政策到期和临近到期的退耕农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土)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土)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土)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土)较少,但可建基本口粮田(土)空间较大的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已经达到人均0.5亩基本口粮田(土)和不具备基本口粮田(土)建设条件的农户,不再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对在退耕还林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中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达到项目立项标准的,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土)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要以沼气、节柴灶等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同时大力发展薪炭林,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农村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并自愿移民的特困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生态移民要与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山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要把移民作为重点对象列入培训计划。
(九)加大对退耕农户接续产业的扶持。退耕农户接续产业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接续产业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发展畜牧业、茶、竹、经果林、短周期用材林、药材及其产品加工等特色农林产业。接续产业要重点安排绝对贫困和低收入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占农民纯收入比重大的要给予重点倾斜。
(十)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和抚育,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提倡林下种草、绿肥等,发展草地畜牧业,允许退耕农户进行林下养殖。补植补造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林木管护要与退耕农户签订管护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在征得退耕农户同意后,可以采取集中管护的方式。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十一)继续对退耕还林工程区给予扶持。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二)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各地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通过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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