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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需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不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第三条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根据城乡规划及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需要,需进行改造的旧村庄及其周边需纳入改造的用地;

(三)城区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按照产业布局调整,实行“退二进三”置换出的原工业用地;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需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六)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符合桂林旅游城市要求的鼓励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七)其它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改造范围的用地。

第五条  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要求;

(二)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或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三)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的房屋和土地,须完成确权和登记手续。

已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不再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第二章  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

第六条  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在完成低效用地的调查摸底基础上,将每宗低效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并依据城乡规划要求,编制《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4-2018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专项规划》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合理调整土地用地结构、提升城乡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漓江风景区名胜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深入落实“疏解老城、建设新城,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的发展战略,合理确定低效用地的改造规划范围、改造目标、改造方式。

第七条  《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需增补低效用地项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材料转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议,经论证审议通过后,予以增补。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改造项目地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项目地块所属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改造项目地处中心城区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照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桂林市城区村民住房规划及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造项目具体规划建设控制性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规划局申领规划条件。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专项规划》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业主和年度开发建设项目内容。《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年度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份编制完成,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确定低效开发地块,确保项目能在当年建设开工。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市规划局提供所需改造项目的规划条件,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方案中必须确定项目建设业主、改造目标、改造原则、改造方向、规划条件、用地布局、用地方式、开发强度、开发流程。

《改造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规划、工信、财政、住建、旅游、环保、交通、水利、监察等相关部门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十一条  《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批准的项目建设业主持批复文件到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多形式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旧城镇改造范围内,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开发: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或用地入股联营方式进行开发;

(二)涉及多宗土地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由原使用权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改造开发;

(三)由城区人民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引入项目建设业主与原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建设业主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同时对收购地块内的房屋完成拆迁后进行改造。对涉及多宗土地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业主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改变土地用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因《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明确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项目建设业主在建新必须拆旧的前提下依照《专项规划》自行组织实施。

旧村庄改造可参照本办法中旧城镇改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调整地块。

基本农田不得置换。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确需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必须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政府储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如将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原则上应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确实需要以置换方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