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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满足现代省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城镇、园区、农村)规划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


二、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一)注重多规融合。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的纲领性指导文件。供电部门在编制电网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做好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的深度融合,符合环保法规,并在项目选址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保障供电设施用地。供电部门按照供电需求编制《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走廊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市或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相应设施纳入城市控规或村镇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新建铁路、公路(不含农村公路)、渠道、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后按照电网规划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全市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规划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供电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关于深化区域评估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报送新建策划项目城市综合承载力指标,以利于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市交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全市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及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先报请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将调整方案报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规定,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严禁在架空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成片树木和高大乔木,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的行为予以打击。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选址和路径方案,各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水务等部门应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电网建设用地管理机制


(四)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严格按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土地收储。城市片区开发中,要统筹考虑变电设施用地,根据区域用电需要,把供电设施用地一并进行土地收储,明确合理价格,按照划拨方式进行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纳入重点建设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前提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进行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置换调整。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确因建设需要,需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线路走廊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总规、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定规划中对占用地进行置换调整,供电部门牵头修改电力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


(八)优化建设用地办理模式。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规定提供要件资料,并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相关费用后,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管委会)组卷上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超前谋划项目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贵阳市电网发展规划,将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电网项目审批效率


(十)简化变电站审批流程。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变电站类项目,由供电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后报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批复的电网专项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压缩规划审批办理时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15个工作日内为满足规划条件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提高用地供应速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勘测定界报告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进行申报的,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压缩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建设单位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有关规定,在完成电网工程涉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招标,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住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供电局)


五、明确城市电力管廊建设模式


(十四)实施架空线路入地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洁,贵阳市中心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走廊规划》,统筹组织电力管沟规划建设。电力部门按照电缆入地方式进行后续电网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供电局)


(十五)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做好电力专项规划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预留电力线缆位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供电局)


(十六)明确入廊政策。结合城市实施电线入地工程,现有电力架空线路入地和新增电力线路按政府与供电局框架协议执行,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按后续管理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住宅区配套电网设施建设管理


(十七)小区配电建设“三同时”。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供电局)


(十八)实行设计图审查制。新建住宅区电力接入(10KV及以上)设计方案应送供电部门初审,经管网综合联席会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电力接入(10KV及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供电部门审查,电力接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供电局)


(十九)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选取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使用合格的电力设备及材料,严格执行住建部门制定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开展全过程监理、监管工作。项目竣工应当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电力设施设备和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供电局)


七、健全电网建设补偿机制


(二十)出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要严格执行最新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区市县政府及开发管委会要根据本区域内实际,出台本区域内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标准和青苗赔偿标准。(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建设单位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隧道地面永久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对需要砍伐林木的项目,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电力架空线路塔基、隧道地面永久设施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简化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手续


(二十四)建立管线综合协调机制。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中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安防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审批流程管理的工作要求,由市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交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服务工作。通过规范设计、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配套市政供用基础设施管线建设及接入流程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五)简化规划许可流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它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对利用道路等地下空间及建设项目自有用地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配电工程,20千伏以下线路原则上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六)优化绿地占用审批流程。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和各区(市、县)园区绿化主管部门收到管辖范围内的申请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占用审批条件的,9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压减掘路、占路或涉路许可办理时限。市区两级城管、交通部门收到掘路、占路或涉路申请材料后,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挖掘审批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挖掘施工许可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快供电部门内部审批办理


(二十八)加快电力线路迁改。贵阳供电局收到迁改申请后,应立即联系迁改单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迁改初步方案。设计单位按照初步方案完成初步设计后,贵阳供电局应立即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完成批复。(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


(二十九)压缩用电报装时限。贵阳供电局要进一步加强用电报装管理,减少用电办理环节,简化客户用电手续,压缩办理时限。用电报装办理压减至低压居民用户7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用户1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3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5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


(三十)开辟绿色通道。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关系国计民生项目的用电,贵阳供电局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优化服务、专人负责、现场办公、重点督办等措施加快办理用电。客户办理用电申请的资料尚不齐备的,可先行受理申请。收到用电齐全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尽快答复供电方案,主动地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


十、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监管


(三十一)加强安全检查。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92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定期会同供电部门开展电网设施安全检查,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督促问题整改;林业、住建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野蛮施工专项整治活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二)强化安全防控。公安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供电部门要将内部治安防控工作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输电线路、电力设施防范能力,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三)加强联合执法。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贵阳供电局,研究及制定全市电力设施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联合属地政府,定期检查违章建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情况,集中整治违章建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违法人员,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同时积极探索将电力设施安全维护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工作统筹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92号)要求,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电网规划建设,主持召开全市电网建设工作会议,综合协调解决电网规划落地、小区电网配套建设、工业有序用电、电力设施安全维护等建设推进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专题协调解决重大电建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电网建设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十五)建立电网建设会商常态工作机制。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定期或适时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研究、协商、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或适时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区域内电网建设存在的问题,对跨区域、需市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报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将推进电网建设情况上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电网建设领导小组)


(三十六)强化电网建设主体责任。贵阳供电局为市电网建设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保障重大活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用电安全稳定,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用电需求。同时,应根据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贵阳市电网发展规划》《年度电网建设投资计划》《贵阳市年度供用电计划》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建设小组备案。(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


(三十七)加强督查考核。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结合全市“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对电网发展建设项目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确保全市电网发展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12  来源: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3月28日下发了《贵阳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全市电网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导,意义深远。现将本《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电力是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网规模和承载能力实现大幅跃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与此同时,我市电网建设中出现了新情况、新内容和新要求,特别是在规划落地、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小区配套电网、设施安全维护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显,亟待解决。为从体制上解决当前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满足现代省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根据2018年9月13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徐昊主持召开并形成的《关于研究我市电网建设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筑府专议[2018]342号)精神,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贵阳供电局,起草了该《意见》,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实施。
  二、出台依据及过程
  本《意见》主要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