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桂商产发〔201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商政发〔202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
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营造承接国际离岸
服务外包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国家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桂政发〔2010〕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我区具有承接国际
服务外包能力、专业特色明显、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我区开展承接各类专业
服务外包业务的地级市。
第三条 广西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采取自治区与地市共建方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示范城市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制定政策措施对示范城市
服务外包产业及龙头企业进行培育、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科技厅和财政厅对认定的广西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政策、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企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示范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将示范城市建设成为具有专业特色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
服务外包承接地。
第二章 示范城市的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 申报广西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制定了
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有明晰的工作思路。
(二)当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设立鼓励
服务外包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当地建设及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的环境优越,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污染指数较低,适宜居住,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四)当地已有30家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
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
服务基础及承接
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具有承接国际
服务外包业务的能力。
(五)当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学科与
服务外包需求相适应,
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充足,具备根据外包产业需求进行定向培训的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等各种条件。
(六)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动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
服务外包管理机构等)。
(二)国际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地政府出台的鼓励扶持发展国际
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
(四)本地区内
服务外包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和财政厅组织专家成立广西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行业内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对申报城市进行集中评审,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环节。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科技厅和财政厅综合专家组意见后审定公布。
第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工信委、科技厅和财政厅对被认定为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市授予“广西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称号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全区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并会同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和财政厅对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