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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政办〔2011〕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2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办〔2017〕1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二O一一年五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
  二、 参保的原则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 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隶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款可以相抵同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劳模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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