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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3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地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对妥善安置被征迁户,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部分安置房项目建设也出现逾期交房、房屋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置房建设计划,确保安置房用地供应。各地政府在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被征迁户安置需求,充分论证安置房建设规模、用地、资金、区位、进度等方面的可行性,合理确定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建设。安置房不得挪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其安置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可不需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各地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针对批准的项目,落实好安置房源。实行异地安置的,应选择交通方便、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区域安置。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要明确安置地点,落实具体用地和开工时间。对安置房用地不落实、不能与征迁同步实施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不得实施征收。

  二、落实安置房建设资金,加快实施安置房建设。各地政府在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落实安置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发改、财政、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人防、电力等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为安置房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联审、容缺预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安置房参建各方主体要投入足够力量,加强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置房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安置房统一规划,及时施工,同步建成,保证安置房竣工后能够及时回迁安置。

  安置房建设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责;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安置房建设顺利进行。

  三、确保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各地要将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一部署、一并巡查,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项目法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相关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实行在安置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安置房工程质量实施保修。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决不能交付使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