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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1〕8号)和《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种业(包括农作物、水产、林木、畜牧与花卉种子种苗)的发展,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坚持“两头在厦、中间在外”的现代农业发展战略,大力实施“种子工程”,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为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市种业还存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产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发展。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第一产业已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加快现代种子种苗产业发展是提升我市现代农业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两头在厦、中间在外”的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厦门对台先行先试为契机,充分利用厦门经济特区独特气候条件、人文环境和区位优势,通过加大政策扶持、机制创新、引进合作和企业优化组合、专业化分工及加大科技投入,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业种子种苗良种研发、示范推广体系和种苗交易集散中心。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培育10家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市种子种苗企业,吸引一批境内外知名种子种苗企业落户厦门,形成以厦门为中心、以海西为纵深、联结东岸、辐射省内外的现代农业种业发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㈠建设种子种苗研发与创新平台。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加快推进海峡现代农业研究院等一批种业研发项目建设进度。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种子种苗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项目。鼓励企业通过走“产、学、研”一体化的路子,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应用育种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开展符合市场需求并拥有自主品牌的优质、专用、高效的新品种选育。

  ㈡建设新品种引繁与展示平台。紧紧围绕全局性、关键性环节,推进建设一批工厂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现代优良种苗引繁示范基地,重点突出蔬菜、水果、林木、花卉、食用菌、水产等几个大类的优质种苗基地建设,提高我市种苗繁育水平。支持企业加强开展新品种引进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优良品种的引繁、展示与推广,鼓励种子种苗企业或育种单位积极参与新品种审定和认定工作,保障育种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定期举办海峡两岸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展示活动,积极发展观光种苗业。

  ㈢建设种子种苗交易与集散平台。推动建设一批现代种子种苗产业园,完善种子种苗物流、仓储、加工、检测、拍卖、交易集散等功能。鼓励国内外知名种苗企业将总部设在厦门或新设立公司,充实壮大种苗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和品牌效应,提升厦门种子种苗市场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意识,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种子种苗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

  ㈣建设海峡两岸种子种苗交流与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厦门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两岸种子种苗产业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海峡种苗”,提高两岸种苗国际影响力。鼓励两岸种子种苗企业积极参与海峡两岸种子资源库建设,加强海峡两岸农作物种子、蔬菜瓜果种子、水产种质资源、林木花卉种子收集、储备、开发、利用;鼓励两岸种子种苗企业科研合作,加强热带水果、蔬菜、高档水产品、观赏鱼、花卉、林木、茶叶等新品种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鼓励两岸种子种苗企业交流合作,加强品种研发、资源利用、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品牌建设以及信息人才等方面的双向交流。

  四、政策措施

  ㈠加大资金投入。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支持种子种苗企业开展品种研发、繁育推广、市场网络、品牌培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对外交流,加快推动农业种子种苗“四个平台”建设。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种子种苗业的发展。

  ㈡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加强育种创新、品种引进和试验、种子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推动种子种苗企业兼并、重组与上市工作。

  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加强用地用电项目扶持。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种子种苗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优质种苗项目的用地需求。电力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电,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时,优先考虑种子种苗企业的研究繁育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