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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18〕148号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31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确保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云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省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  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省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  企业将评估报告报省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取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省政府批复文件、省国资委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由评估项目聘请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对构成业务的资产组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十一)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复审。参加专家评审会人员包括省国资委聘请的专家、被审核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评审会上,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汇报核准项目的以下相关工作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2.近三年主要经营及财务状况;


3.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


4.被评估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5.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总体情况;


6.后续工作及时间安排。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


1.资产评估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2.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权属瑕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使用情况及盘点盈亏情况;


3.评估要素介绍,包括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和对象,重大、特殊资产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


4.评估基准日后评估范围内重大资产变动和重组情况;


5.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6.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7.境外估值机构与资产评估机构就同类评估对象估值差异分析;


8.其他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引用情况;


9.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10.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


11.评估报告体例;


12.评估公示情况。


(三)土地估价工作情况。


1.估价工作总协调情况和合作评估机构的介绍;


2.评估项目涉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


3.评估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状况;


4.土地估价技术方案和评估基本过程描述;


5.评估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的房地匹配说明及附表;


6.完善土地权属的预计费用支出情况;


7.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


(四)涉及矿产资源的,应当汇报矿业权评估情况。


1.评估项目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师名单;


2.矿业权人、矿业权评估对象的主要情况;


3.矿业权价款处置及本次评估的处理情况;


4.评估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评审备案情况;


5.评估技术方案和评估基本过程描述;


6.评估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投资参数与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对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