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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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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农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扶贫办   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国税局   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

  进一步落实复员退伍军人政策待遇,加大复员退伍军人困难人员帮扶力度,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强化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复员退伍军人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为他们提供就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援助等服务。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积极为他们办理《就失业登记证》,以确保他们享受税费减免、小贷扶持等办证优惠政策,帮助就业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实现就业。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行“一帮一”的就业援助,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每年的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各类招聘活动,积极向招聘企业做好推介,帮助他们更好地择业就业;对确实困难且经多次推荐无法实现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复员退伍军人的资金扶持力度。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有创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可提供最高5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200万元,期限2年,财政给予减半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积极通过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无偿提供创业孵化、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同时,对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创业实体连续正常经营达1年以上的,可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3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进入我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的,给予不高于300元/月的创业场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上述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负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13项市场主体外(具体为:1.保险公司;2.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3.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6.证券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业的公司;7.基金管理公司;8.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9.外商投资企业;10.外商投资企业;11.典当行;12.会计师事务所;13.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复员退伍军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申报门槛,并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七)对自主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免费教育技能培训。加大复员退伍军人职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在全市范围内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允许复员退伍军人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的承训机构中异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让复员退伍军人满足意愿的选择性更强。复员退伍军人可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级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异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建立复员退伍军人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具体标准由委托承训的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复员退伍军人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以上培训经费由上级下拨的培训经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对按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的技能培训,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为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并为其办理并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复员退伍军人办理创业培训合格证,为其创业就业提供帮助。大力推进实施教育“9+3”计划,加大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力度,把复员退伍军人纳入招生范围;结合教育部门职能,督促指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抓好复员退伍军人继续教育工作,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中短期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农业、扶贫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并实行免费培训;对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扶贫部门将其列入扶贫项目实施重点帮扶对象予以扶持。(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九)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复员退伍军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复员退伍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个人按法规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其它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资金按属地原则负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鼓励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资金按属地原则负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复员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对持有本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凡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如因家庭成员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支出骤然增加等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以及低保申请代办期或未纳入保障范围但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千法百计解决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三)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危房改造范围进行优先安排,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在自愿基础上,由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为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解决好优抚对象和救助对象住房困难问题,在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参战人员家庭纳入优先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范畴的基础上,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继续加大复员退伍军人住房保障力度,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开设“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五)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复员退伍军人开设“绿色通道”,在服务窗口设置“军人优先”标志。复员退伍军人在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复员退伍证等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为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