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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规〔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施行,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11号)。

一、起草依据

本通知的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