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9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州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及《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3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州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本上交的收益应当按规定解缴州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
第五条 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收统缴。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州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自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等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州属企业或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州属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无预算单位挂靠的企业直接报送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 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的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股利、股息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并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国有控股(绝对控股)企业当年不分配股利、股息的,各预算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 责前,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2015年—2016年按8上交、2017年—2018年按12上交、2019年按15上交、2020年及以后按18上交。
第十一条 州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 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按第十条分年度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计算核定并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州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将减免的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