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盘水府办函〔2015〕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4年—2017年)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7〕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9〕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1〕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五条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主体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市政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第五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市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经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接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债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具备的以下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