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2017〕16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外侨办:
为加强我省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福建省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诏安梅州、漳浦南山、龙海双第、永春北硿、南平武夷山和宁化泉上六个困难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缴部分进行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标准,是在“十三五”期间,六个困难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缴部分,采取按省50%、设区市30%、农场20%的分摊比例,共同负担解决。
第四条 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侨办根据上年度六个困难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提前下达当年六个困难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指标至设区市财政局,待下一次安排专项资金时清算。设区市财政局应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次年年初预算,待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困难华侨农场。
(二)每年1月31日前,六个困难华侨农场要核算上一年度为职工交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汇总缴费明细和交缴凭证,经所在地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盖章后,提交设区市外侨办审核。
(三)每年2月底前,有关设区市外侨办对六个困难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缴情况及有关凭证进行核实确认后,正式行文上报省侨办;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局,落实设区市配套补助资金。
(四)每年5月3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侨办根据上报的六个困难华侨农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缴情况,对差额部分进行拨补。
第五条 省侨办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六个困难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