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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投资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投资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投资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投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精神和构建发展财政、绩效财政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支持产业发展财政性资金管理及使用方式,更好地服务我州地方电网、四个一体化、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发展,依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州级有关专项资金和财政安排资金实施投资经营方式的职责定位、项目组织、资金运营、监督考核等管理(此类资金以下简称“投资经营资金”)。


第三条  投资经营方式结合项目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市场化程度予以选择,主要方式包括:


1.PPP公私合作模式;


2.债权投资方式;


3.股权投资、投资奖励、投资损失补偿方式;


4.对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等风险补偿方式;


5.创新财政资金使用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四条  投资经营资金重点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导向实施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支持产业发展的州级有关专项资金和财政安排资金均应实施投资经营管理方式。投资经营资金比例为本办法执行年度起该专项资金和财政安排资金总额的50以上,视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每年有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确定的投资经营资 金,在下达财政预算时予以单列。


第六条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投资经营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注重实效、循环使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是投资经营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的权益。由州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按职能实施投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是投资经营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州财政局加强预算管理及绩效监督,共同按照投资经营资金使用原则要 求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


2.贯彻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发展规划;


3.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


4.项目的组织、筛选、公示及投资经营项目计划的初审及报批;


5.投资经营资金的管理及绩效跟踪评价;


6.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共同制定征选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管理公司代表州政府履行政府资金出资人的职责。原则上确定州级国有投资公司为管理公司。


第十条  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管理公司可协议委托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代行相关规定职责,专业管理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机构等。


2.代表州政府履行投资经营资金的出资人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可向所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和监督所投资项目的实施;


3.对拟实施投资经营项目实行尽职调查;


4.对所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投资后管理,但不得干预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


5.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6.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分析投资经营情况及效益,年度终了后向主管部门、州财政局上报《投资经营绩效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7.不得从事国家规定限制类的业务;


8.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公司及专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依规设立及符合行业规范管理要求,注册地在黔西南州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管理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体系;


3.具有执行项目调查论证的专业团队、技术力量和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


5.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每年按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条件、政策实施细则、筛选程序等,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对口的县(市、区)部门和管理公司均可按规定组织项目备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按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三条  实施尽职调查。主管部门将入围的项目提交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的专业团队、专业管理机构组织或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等,并与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经营方案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经营项目计划确定及资金管理。由主管部门组建包括主管部门、州财政局、管理公司、专业管理公司、外部专家等人员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经营方案建议等文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确定投资经营项目计划。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统一拨付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按规定及《投资协议》将资金拨付专业管理机构或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与所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规范专业投资 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  管理公司对授权管理的投资经营资金,应按国家财务与会计的有关规定,设立账簿进行单独核算。专业管理机构和企业收到的投资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章  投资经营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PPP公私合作模式方式,依据投资经营项目计划,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及权益。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投资方式,依据投资经营项目计划,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及权益。债权投资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约定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债权投资到期按原始投资额退出。


第十九条  实施股权投资方式,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一)投资比例。股权投资的出资额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州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项目除外。


(三)风险防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股权投资资金可以适时退出;


2.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其他股东不先于股权投资资金退出;


3.原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权时,管理公司 享有以下选择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 及管理公司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管理公司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权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管理公司的股权。


(四)建立股权投资适时退出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市场规则,投资期满或适时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包括到期退出、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清算等方式。由管理公司或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到期退出。为体现政府扶持的政策要求,可进行协议约定,股权投资资金5年以内退出的,退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及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5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退出。股权投资期满,被投资企业应依照协议、退出价格如期向管理公司退还股权投资,逾期不退还的,管理公司每年按未退还投资总额的20收取逾期占用费,并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追还。


转让退出。股权投资资金转让退出,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则、评估价格等以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