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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3〕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采取措施,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在强力推进“两加一推”、“三化同步”、“5个100工程”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在产业园区、城市综合体、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旅游景区、示范小城镇的就业领域。


(二)把工业强省、工业强市战略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相结合,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优先考虑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努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大力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提高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积极推动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四)积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五)各级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六)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七)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


(一)实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乡镇特岗医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整合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每年根据编制情况和需要,从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或村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文化等社会服务领域工作。在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满两年及以上且继续在本县域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县级保障性住房范围;对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适当放宽评聘条件。


(二)实施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从2013年起,整合选调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统一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每年拿出公务员招考数量的80%面向社会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安排到乡(镇)、村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新录用人员安排到村工作时间不低于1年。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后录用到乡(镇)机关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三)加大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力度。一是按照公务员遴选有关办法,从2013年起,市级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其中80%原则上要从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进行遴选。二是鼓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面向乡(镇)事业单位选调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三是2013—2015年期间,全市公开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每年拿出一定的比例,从到村任职、“一社一大”(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等原基层服务项目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中进行定向招录(聘)。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安置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二)奖励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含个人部分)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在岗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进行返还。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税收减免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省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技能培训政策。结合贵阳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从2013年起,对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纳入政策补贴范围;同时,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对高校(含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享受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五)其他政策。一是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小型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贵阳市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项目,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用基层服务项目职位,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小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二是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在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以及接收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灵活就业


(一)降低准入门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时应放宽出资额限制,允许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同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提升创业能力。教育部门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力度,不断加强在校学生的创业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精心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创业培训方案,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通过综合考核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增强其创业实践能力。从2013年起,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调整为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


(三)创业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最高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担保贷款额度根据自主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需求以及提供的反担保能力予以确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人均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其中,贷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中央和省财政贴息,超过部分由同级财政贴息。


(四)创业税费减免。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交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免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省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创业奖励政策。从2013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或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自主创业并带动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的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签订的租用协议在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半年以上的,可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月实际租金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补贴;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自主创业的,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筑府发〔2012〕17号)规定的,可申请享受“3个20万”的扶持奖励政策。


(六)支持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经过认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政府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实行2年内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