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经办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问题
1、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
2、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3、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中断缴费”问题
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或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因单位申报和征收工作不能衔接而中断缴费的,允许办理补缴,补缴标准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分支机构参保缴费问题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作独立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应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已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的,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已在总部所在地的参保证明、缴费人员花名册等缴费凭证。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界定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地点划分,经营地点在城镇的纳入参保征缴范围。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