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指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项目等。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二、项目管理


第二条 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规定: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建设规模;每2万人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4万人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20.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25.2平方米、九年一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3.1平方米。


第四条 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教育设施的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交易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配套情况、建设移交要求纳入出让条件。


第五条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其供地方式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供地,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完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六条 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筑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学。


第七条 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居住区学生入学及入园整合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企业或单位须服从政府(管委会)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等,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及移交管理


第八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若未能同步,须取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校舍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满足办学需要,规划部门初步审查时应听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