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04月07日 闽政〔200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加速发展高新科技及其产业化进程,特提出如下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入园条件
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或在国内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国家公派、自费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研修工作的;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或其他有真才实学的,为我省所需的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身份认定后,经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批准,可进入创业园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计事务和法律事务的经济实体。
二、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有关政策
(一)凡获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省人事厅身份认定并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创业园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本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申请注册企业。
(二)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
(三)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园内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方面:
(1)入园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鼓励入园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入园企业开发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可享受本省开发与生产新产品的有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营业税方面:入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入园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现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科技开发性企业的,享受现行有关促进科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