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4〕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
为加强我市防洪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福建省防洪条例》、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全市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受益范围为莆田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征收标准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非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本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