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6〕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崇政发〔2020〕9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为加快崇左市中心城区老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步伐,完善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安置补偿政策体系,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崇左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崇左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个人自建房的征收补偿评估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崇左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计费造价基数的通知》,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崇左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个人自建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标准调整如下(补偿评估标准不含土地价格和装修补偿价格):
(一)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 1650-1800元/㎡;
(二)砖混(混合)结构 1500-1650元/㎡;
(三)砖木(砖瓦)结构 1000-1100元/㎡;
(四)层高小于2.2米(不含)的框架(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混合)结构参照砖木(砖瓦)结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