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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警备区关于印发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警备区关于印发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4〕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8〕11号规定,决定继续保留。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桂林各部队,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警备区

2014年12月25日


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驻桂林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林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优先照顾、就地就近、专业对口、发挥特长、层级对应、保持稳定、保障生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桂林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桂林警备区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编办和桂林警备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1名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桂林警备区政治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驻桂林部队政治机关和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协调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桂林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汇总驻桂林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信息、资料,每年定期向市人社、编制、财政、民政等部门提供。警备区后勤部依据自治区核准的桂林市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名单发放自治区及市政府补贴;

(二)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审核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拟定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实施。负责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审核。对符合安置到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条件的随军家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安置到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条件的随军家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编制手续;

(四)国资部门负责协调国有企业为符合安置到企业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岗位;

(五)民政部门(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未就业期间市政府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的协调;

(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

(七)公安部门负责为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家属办理户籍迁移等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随军子弟入学入托等工作;

(九)卫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入职前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

(十)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税费减免等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行政调配、市场调节与双向选择就业,政府推荐安置、部队内部安置、个人自谋职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

第九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根据随军家属随军前的身份,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实行对等安置。

第十条  桂林警备区政治部在每年12月前,将尚未在本市就业安置且随军前是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随军家属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查核实身份并向市编办征求空余编制情况后,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编制使用和就业岗位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原则上于次年11月底前落实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  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参加本市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公开招聘,可适当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招聘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应充分考虑随军家属的专业特长和条件,提高岗位针对性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受单位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编制、人社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就业地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积极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由税务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在税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信息等方面按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给予支持,提供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部队要教育引导帮助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安置随军家属。鼓励和支持部队办好营区服务网点和工厂,尽量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在部队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营区服务网点、工厂应按规定到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十九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