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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资考评〔2019〕143号


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 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8〕22号精神,省国资委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经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率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新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的分级监管责任,确保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符合国家和我省工资改革决定意见的精神。

省国资委制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核准所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调控企业本部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对其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内部收入分配方式。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情况,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预算备案制管理的所出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且组织实施,省国资委对其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所出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经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度工资总额可视情在不同年度进行调剂,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一类所出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第十三条  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所出资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一)所出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二)所出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三)所出资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所出资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适度下降或者不得增长。其中,对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八条  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确定。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全集团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可统筹协调集团本部及权属企业的人员增减。但发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所出资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省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效益大幅下降的企业,统筹考虑政策性减利因素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回,适当调整企业效益性工资预算。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因利润总额做出突出贡献、减员增效特别明显、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情况,经省国资委相关程序合理认定后,给予集团本部一次性奖励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