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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4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第三条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工作,根据“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的有关农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问题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