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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府〔2015〕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62次(扩大)会议和十四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琼府办〔2013〕178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已购商品房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主要解决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截止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下发前,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容或改变用途,至今未按有关规定补缴地价款的历史遗留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工作原则

  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市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在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区别对待,一房一策”、“民生优先,简化程序”的原则,解决旧帐,不欠新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对严重危害建筑主体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律不予办理。

  在商品房登记过程中涉及应缴纳税金、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的,应依法收缴,不得随意减免。对于特殊案例,购房者确无责任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可采取先办理后追缴的办法,由有关征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开发企业追缴。追缴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领导机构

  为科学指导、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王 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 武(市委常委)

  郝书文(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朱 恩(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许环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符史文(市住建局局长)

  王小飞(市规划局局长)

  冯加说(市财政局局长)

  罗亲捷(市国税局局长)

  郑德波(市地税局局长)

  邹伟国(市工商局局长)

  黄守东(市信访局局长)

  黄良谋(市公安局政委)

  韩海涛(市法制办主任)

  文 民(市执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符史文同志兼任,成员由叶奋、曾祥根、符史飞担任,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我市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体

  1、商品房登记原则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企业拒不申请登记的,由市住建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采取相应措施敦促其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倒闭、破产、撤销、改制、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的,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义务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也可由业主自行申请。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办公室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方案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文昌市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本方案受理范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1、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2、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认为符合本方案等规定的,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联席会议做出同意办理的,由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同意登记的决定通知书》;对联席会议做出不同意登记的,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3、联席会议认为遗留问题重大的项目,可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对拟采取先办理后追缴税费方式办理登记的项目,需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四)纳税

  税务机关可依据申请人出具的《同意登记的决定通知书》受理纳税申请。

  (五)登记发证

  1、申请人缴纳其应缴税费后,办公室将申请、审核等相关材料和会议纪要文件转交房屋登记发证窗口,由房屋登记发证窗口予以登记发证。

  2、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可采取先办理后追缴税费的,市有关部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办公室将申请、审核等相关材料和会议纪要文件转交房屋登记发证窗口,由登记发证窗口予以登记发证,再由市有关征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开发企业追缴。

  3、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