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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4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建设新型能源工业基地,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和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特别是减少小煤矿数量,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到2013年底,全省煤矿企业集团控制在200个以内。铜仁地区、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不低于80万吨/年;贵阳市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遵义市、安顺市、黔西南自治州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不低于150万吨/年;六盘水市、毕节地区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形成1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特大型煤炭旗舰企业集团,2个年生产能力3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3个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级以上,10个产量500万吨级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使年产量500万吨级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控股生产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煤炭总产量的60%以上。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3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2015年全省煤炭产能3.0亿吨、原煤产量2.5亿吨。


  (四)兼并重组范围。在黔各类合法煤矿企业。


  (五)兼并重组方式。以市(州、地)和有关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企业数量,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六)兼并重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化、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二、兼并重组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重组整合,签订重组协议后,编制兼并重组方案,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


  (三)在兼并重组实施中凡涉及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扩界、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四)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或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兼并重组补偿标准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之一执行:


  (一)按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


  (二)按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估的价值参考执行。


  (三)必要时也可参照以下标准:


  1.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为生产矿井的,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补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30%给予补偿。未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兼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补偿。


  2.被兼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给予补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偿。采矿权价款的补偿按上款标准规定执行。


  五、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同时,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二)国家、省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四)各类融资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五)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未达到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