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商建发〔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商政发〔202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政策优势,改善汽车进口运营环境,提升市场活力,探索建立规范有序的平行进口汽车市场体系,促进我区消费升级,促进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整车进口口岸,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升级发展,促进广西外贸平衡优化发展,加快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二)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政府监管和业务模式优化。积极探索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模式和政府监管模式,落实有关政策要求,促进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汽车进口和销售管理,推动形成规范、便利、有序的进口汽车销售服务体系和公平、安全的进口汽车市场环境。
二、试点任务
(一)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和“公平竞争、政府监管、探索创新”的原则,充分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打造海外采购、汽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三包与召回、仓储物流、金融保险在内的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体系。
(二)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市场采购体系、贸易便利通关体系、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政府监督信息体系等。
(三)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化运作、政府履职监管的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试点内容
(一)探索政府监管模式创新。建立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认定、考核、退出等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信息体系,及时掌握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状态、销售及售后情况,实现对平行进口汽车全程跟踪,对进口汽车实施“三包”和缺陷召回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汽车滚装码头等设施设备,构建平行进口汽车从码头装卸、报关报检、查验出证等全过程服务的绿色通道。建立试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合作,建立进口汽车全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对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在进口汽车采购及销售环节提供融资等配套的金融服务。
(二)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三包”、召回能力和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使消费者能够享有方便、快捷、有效的售后服务。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推进进口汽车落地上牌改革。
(三)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平行进口汽车报关报检、通关放行、检验监管等流程,优化现场验估机制,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允许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
(四)推进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对已建立完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请所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五)优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试点对象、准入条件及退出机制
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统称试点对象。
(一)试点平台
整合资源,打造集平行进口汽车采购、展示销售、全程物流、商务服务、供应链金融、维修服务于一体的进口汽车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合格的会员企业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试点平台准入条件如下: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拥有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
2.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进口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能力;
3.信誉良好,日常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守法合规;
4.企业注册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企业提出试点平台书面申请。
(二)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准入条件如下:
1.试点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进口销售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依托试点平台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
3.信誉良好,日常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守法合规;
4.企业注册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企业提出试点企业书面申请。
(三)试点企业核准
依据上述条件并综合考虑企业综合经营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历年进口数据及发展规划,由企业向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和意见征询后由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认定试点对象,自治区商务厅将经认定的试点对象名单上报商务部。
(四)试点企业退出机制
1.试点对象有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放标准以及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严格追究该企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试点对象买卖、非法转让自动进口许可证,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对象经认定后每个考核年度内进口实绩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对象不能有效履行“三包”和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5.试点对象有其它不履行试点责任与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责任和义务
(一)试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试点平台建设运营工作方案,确定运营模式和管理服务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
2.发展合格的会员企业,规范管理平台内企业运营。
3.搭建整车采购、销售平台,规范进口环节。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应进口已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