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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发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现代设施农业,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现就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一是鼓励成立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土地经营权变成合作社股权,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二是鼓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业务,在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引导承包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不愿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可采取以更好地块与之互换等措施,促使流转的土地集中连片。支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中进行土地整理和招标出租,所得收益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进行分红。三是鼓励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本优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租赁等方式依法流入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统一规划后,集中进行土地整理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鼓励经营主体发展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可以进行自主经营,也可在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再次流转给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经营。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转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国资委

  二、鼓励承包农户流出土地经营权

  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国有企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1.流转合同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或备案。2.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属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流转土地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4.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其中,5年以上(含5年)不满10年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200元补助;10年以上(含10年)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局

  三、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整治

  鼓励经营主体对依法流入的农村土地进行集中整治,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对于新增耕地及提高耕地等别的相关项目建设可向市国土与房产局申请专项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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