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9年《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实施以来,我区失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功能日益增强,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区除梧州市外,失业保险基金仍属市、县两级统筹模式,基金互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不强,尤其是不利于基金的有效监管和安全完整。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基金。
(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对接市、县应用网络,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二、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级负责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有的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