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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福州广告产业园区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本地区广告业进一步提高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创新型经济和服务性经济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大力扶持广告产业或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包括广告企业、标识企业、广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以及与广告相关的文化、动漫、影视、传媒等企业。相关企业的工商和税务注册应在福州广告产业园区内,并在园区内有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设立广告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广告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和支持广告企业发展。市、县(区)两级财政对于国家、省下拨用于扶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按1﹕1[市、县(区)各50%]给予配套。

  第三条 对从福州市以外的地区引进及新注册广告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按入园之日起3年内,第1年、第2年、第3年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凡被认定为市广告创意产业示范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第五条 凡新取得国家一、二级资质的入园广告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取得国际4A级资质的入园广告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入驻园区的广告企业实行房租补贴, 对其租赁的园区内生产办公用房,自入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