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桂政发〔2014〕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投融资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政放权,进一步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的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制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调整减小核准项目范围。
(二)向社会公布禁止投资的行业或区域。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差异化、特色化的投资导向机制。分行业和区域制定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加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动和监管,通过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源消费、资源节约、行业标准、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
(三)简化核准审查内容。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修订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四)改革企业投资备案管理。对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设置备案前置要件。项目备案后,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的申请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要求,修订完善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企业设立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外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际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六)实行项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审批分离的工作制度。凡是不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立的项目核准前置要件一律取消。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要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要件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前置要件清单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列出核准前置要件清单,并规范事前审查,加快同步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项目核准和开工创造条件。
二、从严管控,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
(七)坚持把发展规划作为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其配置资金、土地、人力资源等投资相关要素和统筹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引导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明确行业发展目标、发展任务、项目建设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源消耗、城乡规划等。涉及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公益类和基础类项目(或专项)的,应编制项目建设行业规划,明确项目数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源消耗、城乡规划等。
(八)实行规划衔接和审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行业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土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保规划的衔接。上述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行业规划,特别是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行业规划,需报同级政府审批公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调整。
(九)严格管理政府类投资项目。按照统筹平衡、严控债务的要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进度,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类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论证,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及标准,认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凡是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审批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按照行业属性大幅提高资本金比例标准(占总投资的40%-60%)。探索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政府举债融资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十)进一步规范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类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手续;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属更新改造项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批。凡未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纳入经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行业规划的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加快制定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十一)加大政府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力度。除跨地区(设区市)、跨重点流域(自治区内主要河流),或需自治区统筹平衡资金、土地、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其余的政府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设区市或县(市、区)。对拟安排自治区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政府类投资项目,除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自治区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
对于下放地方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水土保持及其他相关前置要件均需同步下放地方管理,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要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十二)探索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委监管模式,更好体现出资人代表性质,更加突出国有资本运作,更加强调出资人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开展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落实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战略性目标,强化产业聚集和资源整合,培育和打造优势支柱产业。
三、简化审批,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联动监管
(十三)简化城乡规划许可程序。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行“同级审查”制度,规划许可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政府规划部门办理。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事先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后续审批、核准的要件。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十四)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投资的控制和引导,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同级审查”制度,预审意见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除需报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以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类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须进行用地预审外,经营性用地等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再进行用地预审。
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以同一文件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上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同时报批。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环保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主体功能区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划定区域生态红线;禁止在区域生态红线内新建、改扩建、迁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社会发布豁免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清单,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同级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简化环评手续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简化环评手续和精简环评文件的规范。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同级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已经批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减少环评前置要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六)规范建设过程管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实行“同级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应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再报批开工报告。
(十七)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目录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手续实行“同级审查”制度,节能评估手续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政府节能评估主管部门办理。对绿化、市政道路、输水管网、可再生能源、输配电网和住宅类等低能耗项目或者部分零能耗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强化节能约束作用,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与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十八)细化并发布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组织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作为企业投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快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全面推行非涉密审批事项的网上审批。2015年底前,自治区各审批部门要全部建立网上审批系统,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四、鼓励创新,进一步扩大市场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