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
根据《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代理活动,房屋所有权人即为申请人。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但需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需上市交易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但需按届时市场评估价购买政府产权部分,且政府可优先回购个人产权部分。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各楼层价按原销售价格楼层系数相应调整。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如申请人因家庭重大疾病、灾难性事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