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高〔201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 (
闽科高〔2013〕8号
)和《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 (
闽科计〔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0月2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经费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 (
闽科高〔2013〕8号
)和《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 (
闽科计〔2014〕22号)等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或平潭片区内注册的孵化器。
第五条 福建省孵化器备案
1、申请者向福州市科技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福州市科技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将备案推荐函及备案材料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审核确定备案的孵化器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福建省新增孵化用房补助
(一)申报条件
1、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下同),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下同)。
2、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上述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用房。在孵企业用房指工商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用房等);公共服务平台用房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
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