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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服务桥头堡建设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服务桥头堡建设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政办通〔201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10月26日规定,1.将“二、服务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中的“(六)放宽登记条件”中的“5.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不含投资公司),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一年”和“6.针对因暂无经营活动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年检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给予无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二年调整期,允许其先行办理并通过年检”删去。

2.将“三、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十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法律规定的分期认缴的注册资本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到位的,在提交申请后,允许入资期限延长一年,也可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发给经营期限一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删除。

3.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修改为“(二十三) 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

4.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1.积极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中的“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修改为“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5.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2.建立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快速通道”中的“认真抓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送工作,优先对我市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给予帮助指导”删除。

6.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3.创造有利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政策环境。对我市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年检,各级工商部门实行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市、县区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有关奖励政策”删除。

7.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昭通市知名商标”中的“4.加强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整治。以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重点,加强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从严打击侵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商标企业合法权益”删除。

8.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的“(二十五)加强对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中的“对未注册类别启动商标注册”修改为“对未注册类别引导相关权益人启动商标注册”。

9.将“七、创新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式”中的“(三十四)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中的“有效保护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不受侵犯”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昭通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25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昭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一)积极探索为发展昭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服务措施。在新的历史时期,昭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云南实施“桥头堡”建设制定的22条富于前瞻性、突破性的优惠政策,为昭通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也为昭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推进双向大走廊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全市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把昭通建设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能源产业基地、新型载能产业基地、生物产业基地、产业转移承接基地、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双向大走廊(中国内地通往南亚东南亚以及云南通往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和中国内地的大走廊)的“四基地一屏障一走廊”的发展定位,积极探索为发展昭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服务措施,解决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先行先试,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做好产业发展服务工作。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职能作用,打造昭通全方位开放的投资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发展昭通烟草、能源、煤化工、矿冶建材加工、农特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支撑力大的骨干项目加大扶持力度。


  (三)大力推进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化发展,逐步实现布局合理、集聚优势、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发展协调、技术管理先进、服务功能完善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促进服务业高水平、跨越式发展,通过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加快发展产业化发展的服务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服务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


  (四)加快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围绕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为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发展壮大。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的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十六字方针,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增加总量,大力支持公有制企业改革发展。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二是扩大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市场竞争力。三是淘汰落后,支持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五是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等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五)加强“政企沟通”,做到跟踪服务到位。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服务指导台账,做到专人负责联系,全程跟踪服务,全面掌握企业的发展现状,有针对性地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六)放宽登记条件。


  1.实行市场主体注册文件互认。对外地各类企业迁至昭通市设置的,积极协调原工商机关转移原登记资料,并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我市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1)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向云南省工商局申请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3)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申请冠以“昭通”或者“昭通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3.放宽企业集团的注册资本限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降低连锁经营登记条件。凡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含3个)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全市工商部门积极帮助连锁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实现连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行。积极引导主体合法、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提高企业信誉度、知名度和企业效益。


  (七)简化登记程序。


  1.通过简化办理程序,保留原有字号等方式积极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变,以促进企业整合资源,建立权责明晰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后一年内申请变更的限制。企业注册登记后一年内,企业名称只要不涉及字号变动,因经营范围变更而涉及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变动的,允许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3.对设立于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商部门可采取“专人负责、专人跟踪、专项指导、全程服务”服务模式。对无法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的,可以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作为住所登记。


  4.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待取得相关批件后,再行变更。


  5.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不含投资公司),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一年


  6.针对因暂无经营活动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年检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给予无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二年调整期,允许其先行办理并通过年检。


  7.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改制重组企业在名称、出资方式、主管部门认定等多方面提供扶持措施。国有企业合并,不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允许其不再提交评估报告。


  (八)支持企业积极创新各种市场营销手段。引导和支持昭通有实力的企业在生物资源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加大网络营销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和创新营销模式,有效提高生物产业的整体效益。


  (九)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物流业,畅通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引导加工、流通、储运等各类企业在农村落户。积极支持农家店、农家乐等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


  (十)鼓励企业拓宽出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支持探索企业出资方式,鼓励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对申请以股权出资以及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1.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权、股权、可转换的债券以及经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公司制企业。


  2.开通出质、抵押信息查询。全市工商部门通过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有无出质、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3.支持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股权出质、债权转股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工作效能,使广大企业增加融资渠道,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4.积极协调银企合作,畅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工作磋商制度,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为高效配置金融资源牵线搭桥,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引导银行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产业和企业以及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加大信贷力度。依托昭通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昭通办事处签订对昭通市中小企业授信合作的框架协议实施后取得的成功经验,推广并扩大中小企业同银行的银企合作面,开辟新的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对侍”的原则,通过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重组等方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通过优惠政策、优质服务、优良环境,吸引市外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力要素聚集昭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三、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十二)支持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投资。经审批部门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支持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昭通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十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法律规定的分期认缴的注册资本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到位的,在提交申请后,允许入资期限延长一年,也可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发给经营期限一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


  (十四)放宽外资企业登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使用“中国”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允许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达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十五)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和发展连锁经营。对母公司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按《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总店经营范围不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产业的,同时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含3个)门店的,经商务部门批准,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十六)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昭通广告企业。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设立、股权并购等多种方式在昭通投资广告企业,开办合营广告企业、外商独资或合资广告企业,加快全市广告业发展。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按先行先试的原则,只要满足可评估、可依法转让的两个法定条件,即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商标专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以债权出资的,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及全体股东协商同意,且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例不超过增资前被投资公司原注册资本的50%,经审批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


  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十八)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证明材料。


  1.支持高校应届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但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除外。


  3.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相关做法,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


  (十九)积极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低保人员、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定人员挂钩帮扶,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促进社会稳定。


  (二十)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未申请经营期限的,只核定经营期限的起始时间,不再核定经营期限的终止日期;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申请了经营期限的,根据其申请核定经营期限。


  (二十一)放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条件。


  1.升级企业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表述。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查无同字号的,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拟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拟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允许使用行政区划+原名称(如原名称无行业特征的应加上行业特征)+有限责任公司。


  2.可沿用原住所登记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的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且原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可使用以前登记个体工商户时使用的有关经营场所证明的材料,仅需出具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场所提供给升级企业使用的证明。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或原经营场所使用期届满,申请人要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开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窗口专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对有意愿办理升级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个别辅导交流,告知其升级为企业的作用、意义及法律后果;对愿意接受指导或主动提出指导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向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指导申请人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为个体工商户的“转型升级”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二)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


  1.在不改变土地和林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认可,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需清偿债务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移,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清偿。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涉农的农家乐、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以及手工艺、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


  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参股、设立公司,实施公司化运作,壮大经营实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经营范围,从事以农家乐、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等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4.全市工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各县、区工商局可委托有条件的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


  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


  1.积极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以昭通特色资源为依托,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以品牌产品带动产业发展。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2.建立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快速通道。认真抓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送工作,优先对我市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给予帮助指导,积极支持驰名商标申报企业通过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和异议程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报送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3.创造有利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政策环境。对我市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年检,各级工商部门实行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市、县区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有关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