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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5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