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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财建〔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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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县、贵安新区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人民银行:


  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和《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发展和 中国人民银行


  改革委员会 贵阳中心支行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精神,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和《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试点企业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类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购买按照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使之成为自身要素所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现有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以及申请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对象,为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取得排污权绩效排放指标和临时排放指标及未按要求储备排污权指标试点企业。


  第六条 向试点企业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试点企业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七条 试点企业通过分配取得初始排污权,试点期间,其绩效排放指标部分暂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临时排放指标部分暂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在排污权交易和内部调剂时按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和相应指标额度补缴。


  试点企业未按要求纳入储备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应当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机构建设情况,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行执收职责。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省级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和本次试点企业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执收同级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