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柳政规〔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和企业(集团)的分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分级监管体制。
二、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全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重大意义,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市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三、适用范围及企业分类
(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意见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
1.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商业二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参与市场竞争基本属性前提下,兼顾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实现特定功能,以实现政府在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意图。
2.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
3.金融类企业。主业处于金融服务领域,经营金融商品。
4.文化类企业。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七)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八)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
1.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利润总额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4.金融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参照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确定。(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 企业经济效益(商业二类、公益类、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同)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增。
2.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文化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者适度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十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十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办法。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十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三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 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机构约定的效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失的,可与近3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具体办法。
(十四)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1. 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2. 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3.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4. 对未分类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工资总额预算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十五)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
(十六)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1.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
3.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4.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5.对上年度损益进行较重大的追溯调整。
(十七)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工资水平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国有企业,可按照《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六、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所属子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中,集团本部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十九)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举措,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水平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接轨。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国有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合理评价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价值贡献,统筹处理好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二十)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七、落实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二十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适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完善;按照上级的布置和要求探索制定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十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制定完善所监管企业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制定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具体办法,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的具体管理规定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的规定,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十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对标《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督促企业改进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二十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应按照《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实行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所需的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予以保障。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统筹推进改革。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措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八、附则
(二十七)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
2.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3. 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0附件1
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
(2018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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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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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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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国家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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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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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规定的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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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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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不合理增长,增幅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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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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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但工资总额增速仍超过上年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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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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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下降,但同期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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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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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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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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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增量(绝对额)超过计提工资总额增量前净利润增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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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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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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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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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与企业经济效益或经营业绩之间无显著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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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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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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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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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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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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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报送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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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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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企业工资分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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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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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二类、文化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且工资增速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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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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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停产停业、半停产,或濒临破产、倒闭,但工资仍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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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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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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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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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章): 工资总额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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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功能性质类型:□商业一类 □商业二类 □公益类 □金融类 □文化类 □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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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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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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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年相比增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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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对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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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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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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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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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监管机构清算确定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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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应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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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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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的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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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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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国平均工资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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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团本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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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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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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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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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加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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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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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任务完成率(%)(请列明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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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效益指标(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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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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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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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利润(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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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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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经济增加值(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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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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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营业收入(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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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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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工作量(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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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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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劳动生产率指标(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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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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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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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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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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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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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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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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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披露式样
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柳政发〔2019〕 号)的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国有企业(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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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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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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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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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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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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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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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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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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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二)国有企业披露式样
(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柳政发〔2019〕 号)的规定,现将本公司( )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应付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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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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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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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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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9〕1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2-20
近日,我市拟定了《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现对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和自治区分别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以下称《
国务院意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
自治区实施意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落实好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各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切实推进我市改革有序开展,我市结合实际拟定了《柳州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称《柳州市实施办法》)。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柳州市实施办法》基本按照《
自治区实施意见》的结构和内容制定,并参照《
国务院意见》增加了指导思想。《柳州市实施办法》共五大部分,共八条二十七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这部分包括第一条的(一)、(二)两项。参照《
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开展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四个改革方向。
第二部分组织保障,这部分包括第二条的(三)、(四)两项。这部分主要是从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适用范围及企业分类,这部分包括第三条的(五)、(六)两项。明确了《柳州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工资总额范围和国有企业类型划分。
第四部分主要任务,这部分包括第四、五、六、七条的(七)至(二十六)项)。这部分是改革工作的核心,《柳州市实施办法》主要是明确各项改革任务,并对每一项任务都落实了责任单位和责任内容。这部分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企业分类。《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其他企业主管部门都列入使用范围。并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明确了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和联动指标和联动方法,明确这部分工作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构成并明确企业工资总额的分类确定方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柳州市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五)落实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强调政府职能部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和监管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这部分包括第八条第(二十七)项,这部分是明确《柳州市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以及与我市现行相关规定的冲突规则。
三、《工作方案》主要特点
《柳州市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意见》和《
自治区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各级国有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坚持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实行多指标联动,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加强
《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确定以及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应统筹考虑合理因素,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企业约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柳州市实施办法》明确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及企业内部组织机制等情况分别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并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明确工资分配监管责任
《柳州市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整合了《
自治区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对各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工作要求,强调政府职能部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一是要求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适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进行调整完善;按照上级的布置和要求探索制定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二是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加强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知道,定期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抽查,及时纠正企业违规行为等,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同级市政府或者人社部门。三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四是强调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加强协同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改革具体工作任务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对我市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国有企业开展负面情况管理试点。按照《实施意见》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