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文〔2018〕23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根据职业年金受托金融机构数量变化等情况,决定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
闽人社文〔2017〕303号)补充如下:
一、职业年金计划数量
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的:“初始设置8个职业年金计划,并根据受托人招标情况调整”,若报名且符合条件参加我省评选的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数量超过8家,则按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受托人数量确定计划数量,并选择相应数量的受托人,最多不超过10家。
二、职业年金计划资金配置
启动运营当年,职业年金计划资金配置仍采取“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实行适当激励”的办法。职业年金计划超过8个,则按以下办法进行资金配置:
(一)平均分配
初始累计基金及启动运营当年新增缴费中的80%平均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
若计划数不足,激励资金未分配完,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给所有职业年金计划。
(二)适当激励
初始累计基金及启动运营当年新增缴费中的20%用于奖励部分职业年金计划。其中:评选结果第一名至第四名受托人所在职业年金计划,各分配3%;评选结果第五名至第八名受托人所在职业年金计划,各分配2%。
启动运营第二年起,资金分配办法仍按
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执行。
三、托管人选择
按照
闽人社文〔2017〕303号规定的办法确定入围的托管人,再由受托人和托管人进行双向选择。入围的托管人数量按照职业年金计划数量确定。
托管人原则上不得在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中重复担任托管人。若职业年金计划数量N多于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托管人数量n,则排名前(N-n)位的托管人可以担任两个职业年金计划的托管人,即同时被两家受托人选中。
四、投资管理人选择
按照
闽人社文〔2017〕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