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切实保护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处理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精神,对我市历史遗留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市区范围内1998年8月31日之前竣工、居民现已入住的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按下列办法办理产权登记:
1、房屋竣工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的资料上记载的为准,无竣工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按实申报竣工时间,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予以确认。
2、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及质量验收等相关手续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现有材料,按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在土地、房屋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