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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8]234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5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2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