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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石政办发﹝2017﹞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规发﹝2020﹞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依法做好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96号)文件要求,现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将《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88号)第十四条调整为:“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