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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8〕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莆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闽政办〔2018〕41 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函石化〔2018〕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范围。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其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为不可接受和尽可能降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改造方式。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有“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对承接园区未确定的拟异地迁建企业,实行“先关后搬”。鼓励现有化工专业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建设标准厂房,承接拟搬迁企业。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细化方案。2018年9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莆田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见附件),进一步开展摸排评估和分类工作,逐一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造册,评估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本地具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建设内容、承接园区、投资规模、资金保障、完成时限、推进措施、职工安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具体内容,并在实施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进一步摸排新发现需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并列入本地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以落实。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落实好搬迁园区、具体搬迁改造方式和实施进度安排等。

(二)组织搬迁改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拟关闭退出的,2018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对拟异地迁建的,2018年年内启动搬迁改造。对承接园区未确定的拟异地迁建企业,2018年年底前实行“先关后搬”。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三、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检查推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协调搬迁改造的问题和困难,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市安监局:会同经信部门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负责督促拟搬迁改造企业进行定量风险评估,依照职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支持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协助申请国家、省级搬迁改造专项基金以及国家、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

(四)市财政局:配合市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市税务局: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所得税处理,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六)市国土局:负责对新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专业石化园区提供土地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执法,综合利用环保“组合拳”,配合属地政府有序推进实施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督促属地环保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金融办: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九)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辖区内搬迁改造具体方案,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规划建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专业化工园区,督促所属环保部门做好新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协调搬迁改造企业选址入园,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督促再开发利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督促企业做好就地改造工作,确保就地改造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对无法满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产关闭。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在落实省里有关奖励政策基础上,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政策资金,支持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